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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六局与中信天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师亚培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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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民终1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XXX区东海大道XXXX号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光,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亚培,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B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X大厦XX层东区XX层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盛,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月萍,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六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B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天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5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B天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系由A六局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由于B天源公司未能提交该证据的原件,A六局对B天源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二审中,A六局主张其与王某之间是转包关系。一审法院在王某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仅凭一审法院在涉案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时王某在项目工地的情况,认定B天源公司和A六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上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该认定亦影响王某的权益。由于一审法院未追加王某参加诉讼,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5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A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符汉平

审判员   谭晓梅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晨曲

速录员   吴虹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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